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或者100人以上中
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重大生产事故灾难。
(2)出省(区、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
(行业和部门)的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的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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