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公司注册核名 徐经理:13699256696(同V)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申请国家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需要准备的材料:
1.拟定的企业名称3-5个备选;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认缴制;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4.企业的经营场所,住所地,具体到市辖区;
5.投资人及股东信息及股权分配比例;
6.《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7.存在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咨格证明复印件。
9.自主申报承诺书;
10.企业跨省经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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