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了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投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凡是涉及境外投资,都需要办理备案或核准。
一、境外投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申请人自备)1份(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1份)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加盖公章。)
6.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申请人自备,需加盖公章)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对于两个企业共同开展投资的相关说明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 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文件请加盖公章,变更类请交回原证书。
证书有效时间:2年
四、北京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正常程序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3)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1)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3)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4)处室负责人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后,报分管委领导终审。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间不定,一般为25-5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