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
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2007年3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加贴标识(在信息的产业部网站上可以下载标识样本
《管理办法》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境保护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境保护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生产者应当逐步减少并淘汰产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能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过国的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