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办理需要的材料及人员 徐婷 IB3-III5-9B72
办理测绘资质流程: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乙级测绘资质人员要求:
1、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电力、土地规划等工程技术人员;
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
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
2、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3、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2人。
4、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三年后,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