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公司设立需要的基本条件 徐婷 IB3-III5-9B72
设立条件
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保安公司的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企业所在地的户口或者临时户口
具有管理企业的专业知识
从事企业生产经验管理活动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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