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司名字中去掉省份区域地名I37电话I68O苑佳俊48O6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属于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的范围和企业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名称争议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企业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可以询问当事人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中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登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以及“代表处”字样依次组成。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联合社”字样。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苑佳俊负责解释,网搜苑佳俊咨询。